译文
春朝刚过,又到了秋宵时节。春花秋月,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啊!鲜艳美丽的花儿到了季春时节,色彩逐渐消退;每月十五过后,月亮就不再显得那么皎洁。月残花落,实在令人伤感不已啊!
注释
拨不断:曲牌名。又名“续断弦”,属双调宫曲调。此调流行于南宋和元代。全曲六句,基本句式为三三七七七四,押三平韵三仄韵。
恰:才,刚刚。
春花秋月:春天的花朵,秋天的月亮。泛指春秋美景。
三春:春季的第三个月,即季春时节。消:消失,减退。
落(lào):零落,凋谢。这里是韵脚。
参考资料:
参考资料:
此曲由叹时光流逝之迅疾而生“月残花落”之深慨,抒发了一种老大无奈的伤感情绪,自叹亦复叹人。春花易逝,秋月无常,表达了作者对于人生与世事的伤感心理。作者巧妙自然地借用李后主之《虞美人》词结合自己眼前的情与景,抒发了他对当时社会和人情世故的不平和不满之意,流露出他对仕途坎坷的愤懑与悲哀之情。若就诗意看,无非如此,似不足誉扬。但就内容表现而言,此词有一种令人感到似浅似深,似熟似生的效果。浅者,是因为“诗里落花,多少风人红泪”,人们已经见得很多了。而月残花落虽相似,各有心酸各有情。王和卿的这首小令从头到尾,春花秋月一路写去,别无一点“人事”的描述,其意旨归趣显得含蓄不明,这就不禁令人产生似熟还生、似浅还深之感,并由此而生吟咏的兴趣、索解的心理。
若就律艺方面而言,这支小令六句六韵,由“春”、“秋”而衍“花”、“月”,然后似轱辘蝉联而下,一脉贯通。曲中“春”字、“花”字、“月”字各出现三次,“秋”字出现两次,春、秋、花、月,反复吟唱,造成一种宛转流畅、回环往复之美。在全曲短短三十一字中,两用对偶,一为工对,一为流水对,整饬中又富于变化,显得和顺谐畅。同时用典自然浑化,若出己手,这一切却又使得它流光溢彩,具有了不可或缺的艺术价值。
生活在金末元初的王和卿,散曲作品并不多,既有滑稽调侃,粗俗嘲谑之风,也有空灵之作,如这首小令。但无论哪类作品,皆颇具特色。其题材、风格之多样,也可以说预示了元代散曲多元发展的端倪。
参考资料:
王和卿, 元代散曲家。大名(今属河北省)人,生卒年字号不详。《录鬼簿》列为"前辈名公",但各本称呼不同,天一阁本称为"王和卿学士",孟称舜本却称他为"散人"。他与关汉卿是同时代人,而又比关汉卿早卒。明·朱权《太和正音谱》将其列于“词林英杰”一百五十人之中。现存散曲小令21首,套曲1首,见于《太平乐府》、《阳春白雪》、《词林摘艳》等集中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